规章制度  
mobilebet365365学生宣传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4-27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净化、美化校园环境,营造健康向上、规范有序的校园舆论氛围和文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宣传品范围为:院内各单位、各学生团体悬挂横幅,设置拱门、气球,张贴、派发刊物、小报、壁报、海报、广告、启示、通知、路标等各类宣传品。

第三条   各类宣传品必须思想健康、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同时落有单位真实署名。外来单位赞助院内活动的横幅及各类宣传品,赞助单位的落款必须处于横幅及宣传品的末尾位置,不得影响横幅及宣传品的主题。

第四条   院级学生组织编写、制作的宣传品,主管部门为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团委;专业管理部级学生组织、级队、班级、个人编写、制作的宣传品,主管部门为各专业管理部或各团总支。

第五条   需要在院内悬挂、张贴、摆放宣传品(除条幅、商业性宣传外)的单位、个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申请表,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悬挂、张贴或摆放。对未经审批的,学院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院内有关规定处理。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申请部门留存备查。

第六条   严格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宣传品的内容及安全负责,各单位负责定期清理各自管理的宣传栏、公告栏。

各部门各单位悬挂、张贴和设置的宣传品,应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拆除;具有特殊意义的标语可适当延长悬挂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二章   刊物的登记和审核

第七条   学生组织、个人编印编写的各类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刊物,须在刊物第一次出版两周前向院团委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进行登记:

1.刊物名称、宗旨、主要内容;

2.发行方式、范围;

3.经费来源;

4.主管单位或主管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院团委审核,并报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印刷出版,并按有关规定张贴、散发,有效期至当学年末。

第八条   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大学生宣传报道中心编印的刊物在每次出版前须经学院指导老师审批同意,院团委各部门编印的刊物在每次出版前须经院团委审批同意。

第九条   各类社团、协会编印的刊物在每次出版前须经校社团联合会及指导教师(单位)审批同意。

第十条   各系学生组织、个人编印的刊物在每次出版前须经各系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经批准印刷出版的刊物须在出版后两天内送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出版物原则上限于院内交流。

第十二条   所有批准印刷的刊物,如需与院外单位交流,须在交流两天前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院团委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刊物的登记负责人、刊物的主编以及出版刊物的单位负责人、主管单位或主管负责人对刊物的内容、交流及张贴、散发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章   条幅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举办学生活动时,经批准可以制作并在指定地点悬挂条幅。学生个人、商家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制作、悬挂条幅。

第十五条   行政区和教学区只能悬挂学院重大活动和学术活动条幅,一般性活动和学生小型活动条幅可在学生公寓区和具体活动场所悬挂;商家赞助性条幅只能在学生公寓区和所赞助活动现场悬挂。

第十六条   坚持谁悬挂、谁维护、谁收拆的原则,悬挂条幅破损后应立即维护或收拆。

第十七条   学院委托院团委负责条幅的审批和悬挂。院团委有权对违规制作、未经审批、私自悬挂的条幅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一般宣传品的审批和张贴

第十八条   各类宣传品的张贴地点是院内允许的宣传栏、海报栏等场所,专用的布告栏、宣传栏上未经批准不准张贴。因大型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点悬挂横幅或设置活动宣传栏的,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及院团委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建筑物、灯箱、电线杆、树木、路政设施和交通标志上悬挂或张贴宣传品。

第十九条   院团委、各团总支、学生会以及注册的学生社团(协会)、学生班级的张贴物须署正式名称,个人的张贴物须署真实姓名,凡不符上述规定者,院团委等部门有权做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大小字报(包括网络上的言论)不受法律保护,学院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情况有权及时处理。凡属内容反动、淫秽或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者,将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相应作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或派发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宣传品;严禁张贴、悬挂或派发含有人身攻击或不文明用语的宣传品;严禁张贴、悬挂或派发有损学院形象或扰乱学院正常教育、生活秩序的宣传品;严禁未经批准张贴、悬挂或派发任何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临时宣传摊点。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将视其情节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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